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申请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2019年东城区直管公房平房大修项目 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该项目拟由北京京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东街甲24号提供(或承担)。现将有关情况向潜在政府采购供应商征求意见。
一.采购人名称: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育群胡同21号,
联系人:何科,
联系电话:010-64047711-3065
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2019年东城区直管公房平房大修项目
代理机构名称:北京中城建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曹京京,
联系电话: 18311265217
二. 拟采购的服务说明:
本项目采购内容为2019年东城区直管公房平房大修,拟对东城区460户四类(严重破损)平房实施大修,是以项目外直管公房平房为主,对征收拆迁区域内未售直管公房平房进行以消除安全隐患为主的解危修缮。计划投资人民币5382.00万元。
三.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2019年东城区直管公房平房大修项目”,该项目包含以项目外直管公房平房为主,对征收拆迁区域内未售直管公房平房进行以消除安全隐患为主的解危修缮。 1、要求供应商应具有全面掌握房屋租赁合同、管理档案、安全状况等资料的能力,能够负责协调直管公房的住户配合上述工作的实施。同时要求供应商具有较强的工作经验和执行能力,能够按时完成上述工作。 2、北京京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长期以来一直负责东城区直管公房平房的管理、维护、修缮,熟知房屋租赁合同、管理档案、安全状况等内容。 3、鉴于直管公房房屋及设备设施、房屋结构情况复杂,技术资料记录不完备;北京京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日常维护、修缮中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全面掌控辖区内的设备设施状况、重点部位、周边环境、易发生安全隐患的区域、房屋的使用情况等。已与辖区住户建立了长期友好的沟通合作关系,在保障按时、按质完成该项目的相关任务方面,具有独特的、不可格式化的竞争优势。 鉴于上述理由,为保证本项目能够顺利实施,确保民生的稳定和健康,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建议继续采用原供应商提供服务。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31条中第一款的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故必须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四. 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北京京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东街甲24号
五. 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专业技术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及职称: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称 |
景暋 | 北京城承物业公司 | 物业管理师 |
韩军 | 北京洪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 高工 |
胡家方 | 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 高工 |
蔡京蓉 | 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 | 高工 |
郭燕平 | 北京建筑大学 | 教授 |
朱伟娟 | 北京联合大学 | 高工 |
王淑珍 | 北京艺术博物馆 | 副研 |
专业技术人员论证意见:
“2019年东城区直管公房平房大修”是以项目外直管公房平房为主,对征收拆迁区域内未售直管公房平房进行以消除安全隐患为主的解危修缮。该项目具有连续性和复杂性,为保证本项目能够顺利实施,确保民生的稳定和健康,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要求供应商应具有全面掌握房屋租赁合同、管理档案、安全状况等资料的能力,能够负责协调直管公房的住户配合上述工作的实施。同时要求供应商具有较强的工作经验和执行能力,能够按时完成上述工作。
北京京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长期以来一直负责东城区直管公房平房的管理、维护、修缮,熟知房屋租赁合同、管理档案、安全状况等内容。该公司在日常维护、修缮中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全面掌控辖区内的设备设施状况、重点部位、周边环境、易发生安全隐患的区域、房屋的使用情况等。已与辖区住户建立了长期友好的沟通合作关系,在保障按时、按质完成该项目的相关任务方面,具有独特的、不可格式化的竞争优势。
建议继续采用原供应商(北京京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该项服务。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31条中第一款的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故建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六. 公示的期限:
征求意见期限从2019年01月17日至 2019年01月23日 止。
潜在政府采购供应商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区级财政有关部门和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联系人:徐老师,联系电话:010-64164817),以及使用单位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育群胡同21号,联系人:何科, 联系电话:010-64047711-3065)。
附件:
1、专家论证意见及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称;
(1)zj.pdf;2、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分别出具的招标文件无歧视性条款、招标过程未受质疑相关意见材料;
(1)lzyj.pdf;3、其他附件;
(1)lzyj.pdf;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