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采〔2024〕18号
河北省、北京市、天津市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营造京津冀地区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我们联合梳理制定了《京津冀政府采购负面行为清单》,供京津冀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参考使用。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1345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津财规〔2020〕2号)不再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北京市财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