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采购〔2020〕649号
市属各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审计局、燕山财政分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现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市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的要求
(一)公开范围。预算单位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组织的带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涉密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二)公开时间。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市级预算单位先行开展试点,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施的采购项目,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自行公开,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
自2021年1月1日起,应当按年度集中公开采购意向。预算主管部门应在部门预算批复后60日内汇总本部门、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本年度采购意向集中公开。属于随年度采购意向公开时间距采购公告发布少于30日、年中追加或调整预算等情况的采购项目,可单独公开或调整采购意向,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
(三)公开依据。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应当以批复的部门预算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前,提前开展采购活动或跨年度采购的项目,应以经财政部门核准的“资金来源证明”为依据。
(四)公开途径。市级预算单位应登陆“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服务平台-发起工作-采购意向公开”,在线填报采购意向,并提交一级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并汇总本部门、本系统采购意向后点击发布,由系统自动发布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采购意向公开”专栏。自2021年1月1日起,设有门户网站的主管部门应在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采购意向。
二、关于区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的要求
区级预算单位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各区应根据本区实际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本区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填报的具体要求和途径,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应于2020年10月31日前,制定印发本区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并完成与“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对接联调和数据推送。
三、关于协议采购项目意向公开的要求
协议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由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公开。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项目,应当于5月31日前公开采购意向。自2021年起,应当于上年度11月30日前公开年度协议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品目、采购需求概况、采购方式、预计采购时间等。意向填报与公开途径参照市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
四、监督考核
各级预算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完善相关内控制度,加强采购活动的计划性,按照要求及时、全面填报采购意向,做到不遗漏、不延误。
各级主管部门应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细化本部门、本系统采购意向填报、公开工作的要求,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市财政局将结合财政部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结果,对因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减分的预算单位予以通报。
附件:1.《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4日
(联系人:党雪奕;联系电话:55592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