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44号)和《2019年北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我局决定从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开展北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北京地区注册登记并实际执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保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联系人、专职从业人员的准确性与严肃性,如出现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市场监管局备案名称为准),业务联系人变更或者专职从业人员变化的,应及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分网)作相应变更。请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展自查活动,如涉及相关变化,请于11月1日之前变更完毕,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将影响CA卡的使用权限。
二、被检查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指定专人负责本次检查工作,按照财政部下发的检查依据文件(财库〔2019〕44号附件)要求,对本单位2018年度代理的政府采购业务情况进行自查,撰写自查报告。
三、被检查单位按照附件2及附件3格式,分别填写《回执》和《2018年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表》(需填写代理的2018年北京市本级及北京市东城区、通州区、昌平区、顺义区、怀柔区政府采购项目),10月23日下班前,以电子版形式报送至电子邮箱sczjcgc@163.com,邮件主题注明:2019检查+公司名称。10月25日下班前,我局结合报送情况整理被抽检项目通知被检查单位(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回执反馈邮箱,请注意查看)。10月30日下班前,被检查单位整理被抽检项目相关采购文件、录音录像资料与自查报告(纸质盖章)一并送至我局检查组(西城区西直门西内大街玉芙胡同11号六层604会议室)。
四、被检查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对瞒报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
联系电话:55592411,55592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