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持续改善优化北京市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北京市政府采购透明度,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等有关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现将相关要求再次重申和强调如下:
(一)政府采购项目公告中的附件同属信息公开范围,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切实保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透明、完整,信息公告的正文内容及各类附件不得带有限制性查看条件;
(二)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立即开展自查清查工作,全面梳理2017年起发布的政府采购公告,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改正;
(三)信息公告检查已列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日常检查范围,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开展抽查工作,并将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