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财政部办法》)及《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8〕28号)规定,现就我市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所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
二、即日起,我市所有代理机构应在“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中补充相关信息。具体包括:一是补充“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等资料,以附件形式上传;二是确保系统备案的专职从业人员人数至少达到5名(其中身份证件需在有效期内,并不得与其他公司重复登记);三是在系统中补充完善办公场所设施等登记信息。以上工作需在2018年5月1日之前完成。
三、“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登记入口为 “北京市政府采购网-采购服务-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网址:www.ccgp-beijing.gov.cn)或者“中国政府采购网-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网址:www.ccgp.gov.cn)。
四、5月1日起,凡登记信息不符合《财政部办法》和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代理机构,我单位将对其从代理机构名录中暂时移出并暂停其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权限。
特此通知。
联系人:袁林; 联系电话:88549364
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