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及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11〕114号)废止。市财政局不再对各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申请进行审批。
二、各预算单位是进口产品采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开展进口产品采购工作。
三、各预算单位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如实填报,保证数据真实有效。
四、市财政局将加强对进口产品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违法违规采购进口产品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1月23日
(联系人:杨耀辉;联系电话:6843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