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执行管理,明确和落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
各预算单位是政府采购全流程的执行主体,在统筹利用财政资金、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公开透明执行采购、主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负有主体责任,是第一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预算单位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积极作为,勇于担当,依法依规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主动向代理机构传导压力,要求代理机构发挥专业优势,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出现政府采购纠纷时,预算单位应当协调代理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化解矛盾。
二、提高执行效率
预算单位应当理性节约,细化明确采购需求,进一步编实编细政府采购预算,认真做好采购准备工作,降低采购项目废标率和差错率。预算单位内控管理所设定的审批流程和采购规范,应兼顾公平与效率。对出现项目采购周期长、流程慢等问题的预算单位,市财政局采购处将建立一对一约谈辅导机制,会同其财政主管预算处室,进行一对一的约谈和政策解答,查找问题原因,通报查找结果。
三、建立问责机制
一是将项目执行情况作为项目资金安排的考虑因素。因预算单位责任造成项目执行不规范,发生有效投诉或举报的,将处理结果反馈财政主管处室,由财政主管处室提出项目安排意见,研究是否核减或者取消其当年或下一年度项目安排。
二是将项目执行情况作为政府绩效管理的考虑因素。因预算单位责任造成项目执行不规范,发生有效投诉或举报的,作为市级部门政府绩效管理年终考评的评分因素和依据之一。
三是将项目执行情况作为财政监督检查的考虑因素。涉及有效投诉或者举报的项目,将提请市财政局监督处重点关注。
四是在行政执法处理过程中,发现涉嫌违纪线索的,依照《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向监察机关报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问题线索的办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