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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京财采购[2019]438号)

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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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绿色采购政策,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近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现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政策
各单位、各区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二、大力推进北京市节能环保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
对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按照《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18〕2593号)的要求,将我市有关节能、环保政策要求、行业污染排放标准等,作为对供应商的条件嵌入采购需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3月13日        
(联系人:党雪奕;联系电话:55592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