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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15]173 号)

201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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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开发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规范PPP项目政府采购行为,财政部近日制定了《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PPP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的必要性

 

  PPP是政府从公共服务的“生产者”转为“提供者”而进行的特殊采购活动。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看,PPP属于服务项目政府采购范畴。将PPP项目选择合作者的过程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是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同时,竞争性磋商等政府采购方式,能够比较好地适用于PPP项目采购中公开竞争、选择性竞争和有限竞争的情况,并充分实现“物有所值”的目标,使PPP项目采购更具可操作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支持中小企业等宏观调控和政策功能目标,将更加有利于PPP项目发挥公共性和公益性作用。

 

  二、准确把握PPP项目政府采购的特别程序

 

  PPP项目政府采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为此,《办法》规定了适用于PPP项目采购的特别程序,主要包括:一是为了保证PPP项目采购的成功率和减少后续争议,实行强制资格预审、强制现场考察或答疑、采购结果及合同文本强制公示;二是为了保证项目采购的质量和效果,项目实施机构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采购评审结束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成立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进行采购结果确认谈判;三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必须在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项目合同中列明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技术引进和转让等政策要求;四是结合PPP项目金额大、后续监管链条长等特点,对项目履约实行强制担保,项目采购完成后公开项目采购合同,引入社会监督。此外,《办法》还规定PPP项目合同需报政府审批等。在采购活动中要准确把握,确保采购活动的有效性。

 

  三、推进PPP项目政府采购规范有序开展

 

  PPP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人)选择合作社会资本(供应商)过程中,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办法》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PPP项目采购活动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实施。项目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需按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

  PPP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咨询机构)要对采购文件进行充分论证,合理组织采购程序,依法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确保PPP项目采购的质量和效果,实现“物有所值”的目标。要加强PPP项目采购活动的信息公开,按照《办法》的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采购结果及合同文本等相关信息。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15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