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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京财采购[2014]2279号)

20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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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及燕山财政分局,各有关代理机构: 为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政策衔接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1511日前,工商注册所在地在北京市的新代理机构,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需到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办理纸质登记。由北京市财政局将完成登记的代理机构名称等信息传至中国政府采购网,纳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 联系人:吴红刚 联系电话:88549354二、已纳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的代理机构,首次代理北京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前,需在取得CA证书后,到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办理CA证书与政府采购系统绑定的手续。提交的材料如下: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表》(见财库〔2014122号附件)(加盖公章)。 《北京市单位数字证书申请表》(加盖公章)。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A4复印件(加盖公章)。 联系人:崔郁庆 联系电话:88549372三、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再对已纳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的机构进行事前资格审核。要注重提高对代理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能力,促进代理机构规范采购代理行为。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京财采购〔20112072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京财采购〔20132583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京财采购〔20141841号)等3个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 北京市财政局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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