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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804等机房搬迁及复建项目硬件集成实施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本级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804等机房搬迁及复建项目硬件集成实施服务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804等机房搬迁及复建项目硬件集成实施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JBZC2019_090202_302-JH002-XM00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辛颖

项目联系电话:010-88354434转368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本级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团河路)2号

联系方式:白老师,89269567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辛颖,010-88354434转368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0层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一、 项目概况

服务名称:804等机房搬迁及复建

技术要求:为优化改善教学环境,提升教室、实训室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为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提供硬件支持,提升学院内涵建设。为日后的集中控制管理提供方便,使改造后实训室教学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以适应新时代职业教育发展新需求,将教学楼实训室701、实训室703、实训室804和实训室812分别搬迁到实训楼111、304、310和403实训室。同时,为改善教学条件,对复建实训室的空间布局和环境进行优化和调整,增加触控屏、新式桌椅等软硬件设备。

单位:1

数量:套

服务期:30天

服务地点: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大兴校区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其他:供应商必须对磋商文件要求的服务内所有服务进行响应,否则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一)至(六)的规定,即: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磋商。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磋商。

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5. 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 31.828 万元(人民币)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9-03-26 09:00至2019-04-02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1层运营二部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

凡有意参加磋商者,请于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4月2日(每日9:00-11:30,13:30-16: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持其法人代表证明及法人代表授权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至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1层运营二部办理报名并获取磋商文件。

磋商文件售价: ¥500元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9-04-10 08:30至2019-04-10 09: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1层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层第三会议室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9-04-10 09: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1层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层第三会议室

四、其它补充事宜:

本竞争性磋商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北京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beijing.gov.cn)及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辛颖

项目联系电话:010-88354434转368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 对小微企业的产品给予价格扣除(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 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注:所采购的货物在采购期间内属于有效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

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次日起5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公告-804等机房搬迁及复建项目硬件集成实施服务采购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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