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创新工程-配套-有机氯农药等有机污染物提取效率及定量分析能力提升
项目编号:XM-0000178203180319019
一、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女士
项目联系电话:65257149
二、原公告名称及地址时间等:
首次公告日期:2018年05月08日
本次变更日期:2018年05月22日
原公告项目名称: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创新工程-配套-有机氯农药等有机污染物提取效率及定量分析能力提升
原公告地址:http://www.ccgp-beijing.gov.cn/xxgg/sjzfcggg/sjzbgg/t20180508_911759.html
三、更正事项、内容:
1、原招标文件中的付款方式及交货时间变更为:
付款方式:
付款条件: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卖方向买方支付10%合同金额的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买方在接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向卖方先支付40%合同款,货到现场再支付卖方30%合同款,待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再将剩余的30%合同款支付给卖方,并将10%合同金额的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退回给卖方,同时卖方提供合同金额的5%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质保期1年,起始时间自最后一项货物验收入库日开始计算。质保期结束后,原银行保函自动失效。
发票的开具:国内、国外设备交货时,卖方应在设备交付时一次性提供全部货款的增值税发票。如设备为国外进口的,卖方应最迟于合同签署当年的11月30日前向卖方提供足额设备发票,以便买方及时准备设备货款。如因卖方未能按时提供足额设备发票导致买方不能及时足额支付设备款项的,不视为买方违约,因此给卖方造成损失的由卖方自行承担。
交货时间:
①国产产品为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
②进口产品为办完免税手续后60个日历日内
③卖方应当保证本合同项下全部设备在本合同签署当年能够完成交付并通过买方验收。如因卖方原因导致设备未能在合同签署当年完成交付并通过验收的即视为卖方违约,买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2、原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第一包)和(第二包)中“企业整体评价5分:商务(经营状况、信誉、人员等)、技术、报价等整体响应情况”
变更为“企业整体评价5分:商务(经营状况、信誉等)、技术、报价等整体响应情况”
3、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的2%
四、其它补充事宜:
无
五、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名称: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
采购单位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27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68410122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北京北科博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28号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65257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