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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采购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服务项目单一来源公告

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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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服务项目 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该项目拟由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南街1号教学楼201、202室提供(或承担)。现将有关情况向潜在政府采购供应商征求意见。

一.采购人名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9号,
联系人:杨懿人,
联系电话:58762458

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服务项目

代理机构名称:北京汇诚金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彤、吴少丹,
联系电话:65915614、65913057、65244576

二. 拟采购的服务说明:

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供涉法涉诉信访服务

三.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是由市委政法委牵头组织成立的机构,是北京市民政局社团办正式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设立目的是充分汇聚首都各方优势力量,无偿为群众提供专业的公益法律服务,专门用于组织社会力量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鉴于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在坚持合法性、中立性、专业性的公益原则基础上,统筹组织和搭建了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平台,拥有专业律师、心理咨询师、人民调解员、专家学者及其他专业人士等五大人才库,利用其专业能力及社会公信力优势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的接待、化解、监督、终结等工作,引导信访群众依法反映诉求,劝导信访群众息访服判,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受到社会好评。是目前北京市唯一有能力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项目只能从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四. 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南街1号教学楼201、202室

五. 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专业人员1:

姓  名

张立军

职  称

高级律师

工作单位

北京市弘洲律师

事务所

论证意见

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是一家由北京市民政局社团办正式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市委政法委牵头组织成立的机构,无偿为群众提供专业的公益法律服务。

由于该中心建立了律师、心理咨询师、人民调解员、专家学者及其他专业人士等五大人才库,利用专业能力及社会公信力优势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的接待、化解、监督、终结等工作,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受到社会的好评。是目前北京市唯一有能力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机构,具有唯一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意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专业人员2:

姓  名

曾萍

职  称

法律顾问

工作单位

北京市邮政公司

论证意见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是由市委政法委牵头组织成立的机构,是一家在北京市民政局社团办正式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且为唯一供应商,其设立目的是充分汇聚首都各方优势力量,无偿为群众提供专业的公益法律服务,专门用于组织社会力量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中心”拥有专业律师、心理咨询师、人民调解员、专家学者及其他专业人士等五大人才库,利用其专业能力及社会公信力优势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的接待、化解、监督、终结等工作,引导信访群众依法反映诉求,劝导信访群众息访服判,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目前“中心”是北京市唯一有能力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机构。

专业人员3:

姓  名

王雷

职  称

中学高级

教师

工作单位

北京市育才学校

论证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条规定,我认为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是符合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

1.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是由市委政法委牵头组织成立的机构,是北京市民政局社团办正式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它无偿为群众提供专业的公益法律服务。

2.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是坚持合法性、中立性、专业性的公益性原则,统筹组织和搭建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平台,建立了律师、心理咨询师、人民调解员、专家学者及其他专业人士等五大人才库,利用专业能力及社会公信力优势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的接待、化解、监督、终结等工作,引导信访群众依法反映诉求,劝导息访服判,根据以上原因我认为该组织有能力担任。

六. 公示的期限:

  征求意见期限从2018年11月29日至 2018年12月06日 止。

  潜在政府采购供应商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市级财政有关部门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联系人:杨懿人,联系电话:58762458),以及使用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9号,联系人:杨懿人, 联系电话:58762458)。

 

    附件:

    1、专家论证意见及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称;

    (1)专家论证意见.pdf;

 

 

                                            2018年11月28日

 

 

专家论证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