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监督管理 -> 行政处罚 -> 市级行政处罚

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财采购罚字﹝2024﹞第2号)

2024-06-26
字号:        

  当事人:高玉华

  身份证号码:110104195811041703

  工作单位:北京电力医院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西里10号楼1705号

  我局在依法对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网络服务平台内容数据服务能力提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PXM2021_015202_000098-JH001-XM001)监督检查中,发现你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分工打分,未进行独立评审的问题。

  上述事实有评审录音录像、询问笔录、电话笔录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24年5月20日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分工打分,未进行独立评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退回专家评审费500元。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同时,联系采购人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联系电话:010-55577732)、代理机构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10-84045836)退还专家评审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6月19日

  抄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