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监督管理 -> 投诉处理 2016-11-29
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16年第18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青年路等21个新建消防队站车辆装备采购项目(非整车进口)”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柯缔同丰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南路158号

  被投诉人: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甲88号鹏润家园豪苑大厦B座30层

  采购人: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住所地: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公告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合法,要求投标人必须为“整车制造商”,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市场惯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不合理条款;被投诉人《质疑的回函》未加盖有效公章,涉嫌未依法进行质疑答复。请求立即暂停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责令被投诉人进行整改,修改资格要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为此,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本机关正式受理,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征求了相关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本机关于2016年11月28日依法作出京财采投(2016)第21号投诉处理决定书。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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