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北京博数嘉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南路68号19号一楼1层188号
被投诉人1: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质量监督与咨询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8号旅游大厦603室
被投诉人2:中深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265号-1至1层管理用房-042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安美意唯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6层640-04E室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市级咨询站运营及宣传屏运维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11000024210200080404-XM001
采购人名称: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质量监督与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
代理机构名称:中深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采购金额:316.36395万元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发布招标公告日期:2024年5月17日
发布中标公告日期:2024年6月13日
中标供应商:北京安美意唯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美意唯公司)
采购项目进展:已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在履行过程中。
三、投诉受理情况
投诉人于2024年6月17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6月19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于2024年6月20日再次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6月21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7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于7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
四、投诉调查情况
2024年7月16日,本机关分别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和安美意唯公司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各方分别于7月24日、7月22日和7月23日收到。
2024年8月23日,本机关分别向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质量监督与咨询服务中心、中青旅联科(北京)数字营销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战略学会、北京香山论坛秘书处、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单位发出《协助调查函》。目前,本机关只收到部分单位的反馈材料。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协助调查、补正材料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间,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五、投诉事项及相关方答复
投诉人称:1.安美意唯公司2022年、2023年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填报的缴纳社保人数是3人,且2024年1月1日至今亦未进行任何公开渠道的社会招聘。因此,安美意唯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陈述的从业人员12人是虚假信息。2.企查查资料显示,安美意唯公司中标项目有中国世界遗产旅游推广联盟活动项目、文化旅游体验基地认定推广项目,与本次投标项目并不类似。安美意唯公司陈述的业绩是虚假信息。3.根据从业人员划分,从业人数10人及以上是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是微型企业。如安美意唯公司员工人数无法得到证明,则安美意唯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属于小型企业是虚假信息。4.招标文件中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十三条约定“本合同主体部分不得分包”,但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公示的《2024年市级咨询站运营项目合同》删除了不得分包的约定,违反了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的要求,且两合同内容不一致。
采购人称:2024年6月28日,安美意唯公司与上一家运营执行单位(投诉人)在采购人相关人员监督下,进行了首都机场T3航站楼、西客站、王府井三个咨询站的设施设备及工作交接,并于7月1日正式开始运营工作。市级北京旅游咨询站是北京市旅游公共信息咨询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首都机场、北京西站、王府井商业街区客流量大,咨询服务需求多,自入境免签144小时实施以来,到京的外国游客量大增,咨询服务需求翻倍增长。因此,市级北京旅游咨询站的工作不能暂停,仍需不间断提供咨询服务。
代理机构称:1.依据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从业人员”不仅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也包括劳务派遣人员、离退休返聘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等。显然与企业缴纳社保人员定义不同,投诉人对中小企业划定从业人员范围理解存在偏差。2.本项目招标范围服务内容中既包含推广活动,又包含问询服务、软硬件设施维护等多项服务内容。因此,评审专家根据合同内容进行类似业绩认定并无不当。3.《中小企业声明函》由投标人根据自身从业人员或资产总额进行自我判断。根据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只看《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符合格式、行业要求,不对内容的真伪进行判断。4.招标文件合同范本是最终签订合同的基础,两者细微差别并不意味着合同无效或无法执行,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所订立的最终合同文本并未作实质性修改,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安美意唯公司称:1.我公司2023年度共与12人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故在《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从业人员一列填入12人,符合政府部门关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规定。2.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业绩证明材料均为真实并已完成的项目合同复印件。投诉人投诉的依据是“我公司项目经验与本次投标项目并不类似”,无法说明我公司业绩为虚假信息,其也未举证证明。3.我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及2023年度从业人员12人的事实填报为小型企业,与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相符。4.我公司与采购人签订的《2024年市级咨询站运营项目合同》是依照采购人提供的合同文本签署,并经由采购人审核。
六、本机关查明情况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5.2.1 中小企业定义”载明“5.2.1.1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5.2.5标的所属行业”载明“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24.2 质疑”载明“24.2.4 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25.5 分包”载明“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第四章 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中“二、评标标准”载明“企业业绩(10分)近三年,投标人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每个业绩得5分,该项最多得10分(业绩证明材料须包含合同首页、清单页、金额页、双方签字盖章页,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第六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载明“十三、转让与分包
本合同主体部分不得分包。甲方保留对技术上有特殊要求的部分合同内容采用指定分包的权利。除非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二)安美意唯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安美意唯公司从业人员12人,营业收入为301.18万元,资产总额为89.56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三)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认定中小企业情况的函》载明,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经核实,安美意唯公司属于小微企业范围。
(四)采购人协助调查函相关反馈材料显示,其与安美意唯公司2023年签订的《咨询服务体系提升》项目合同为真实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内容主体与招标文件合同主体一致,不影响项目实施”。
(五)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协助调查函相关反馈材料显示,安美意唯公司按照约定条款完成2022年、2023年北京市文化旅游体验基地认定推广项目和2021年、2022年中国世界遗产旅游推广联盟活动项目的合同内容并通过验收。
(六)安美意唯公司在投诉处理期间提交了12份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用以证明其从业人员为12人。
(七)安美意唯公司在投标时和投诉处理期间提交了9份业务项目合同,用以证明其真实业绩。其中包括安美意唯公司与采购人签订的2023年《咨询服务体系提升》项目,与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合作的2022年、2023年北京市文化旅游体验基地认定推广项目,与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合作的2021年、2022年中国世界遗产旅游推广联盟活动项目,以及与中国国际战略学会、北京香山论坛秘书处等单位合作的项目。
(八)在质疑期间,投诉人于2024年6月17日向代理机构提交质疑函,质疑安美意唯公司从业人数不实、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实两个质疑事项,代理机构于2024年6月19日对其回函。投诉人于2024年6月20日再次向代理机构提交两份质疑函,一份质疑安美意唯公司从业人数不实、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实两个质疑事项,一份质疑安美意唯公司从业人数不实、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实、业绩不实三个质疑事项。代理机构于6月21日就质疑安美意唯公司从业人数不实、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实两个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未对安美意唯公司业绩不实的质疑事项进行答复。
(九)投诉人提交了采购人与安美意唯公司于2024年6月19日签订的《2024年市级咨询站运营项目合同》,合同包含了项目内容、项目要求,约定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和解决等条款。“项目要求”2.4条,还约定了“不得将委托事项全部或部分转交他人完成”等。
(十)《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投诉事项1、3具有实质性关联,本机关予以合并处理。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应根据从业人员数量划分企业类型。安美意唯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明确其从业人员数量为12人,属于小型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安美意唯公司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回函确认安美意唯公司属于小微企业,与安美意唯公司声明其为小型企业并不矛盾。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安美意唯公司共提交了12份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对其从业人员情况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安美意唯公司存在虚假承诺的情形,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核查,安美意唯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9份合同业绩,评标委员会认为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业绩分为满分。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安美意唯公司提交了9份合同的原件用以佐证业绩的真实性。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安美意唯公司存在提供虚假业绩的情形,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此外,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投诉人在2024年6月21日第二次提交质疑函时增加了对安美意唯公司业绩不实的质疑,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一次性质疑”的规定。投诉事项2属于未经质疑的事项,为无效投诉事项。
关于投诉事项4,经核查,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约定了“不得将委托事项全部或部分转交他人完成”的内容。同时,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投诉事项4未经质疑,为无效投诉事项。
综上,本机关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事项1、3不成立,投诉事项2、4为无效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行政裁决,可在行政裁决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行政裁决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