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11000024210200083328-XM001
二、项目名称:2024年度业务技术装备购置-单警装备项目(第二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普利斯曼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北苑南路42号院6号楼三层3104室
被投诉人:华采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6号楼1601室
采购人:北京市公安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众鸿通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密云区育才路9号檀营乡政府办公楼215室-4420(檀营集中办公区)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4年7月16日。
投诉事项:1.根据中标公告显示,中标人众鸿通晓公司投标11项产品,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仅列出9项,缺少手持电台和电台电池,上述两项产品的制造商为大型企业海能达,中标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故意隐瞒,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中标人众鸿通晓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防刺服检测报告为虚假材料,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人于于2024年8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于2024年8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2024年8月29日,本机关分别向代理机构、采购人、投诉人、供应商发送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各方分别于8月30日、9月20日、9月30日签收。
2024年9月29日,本机关向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单位发出《协助调查函》。12月17日,本机关收齐协助调查函复函。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协助调查、补正材料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间,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