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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行政裁决结果公告(京财采裁字(2024)第19号)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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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11000024210200078199-XM001

  二、项目名称:(教育教学改善)楼宇自动控制设备安装与维护专业实训室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颐信泰通(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2号2号楼511A室

  法定代表人:刘征

  被投诉人:北京中忻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9号1号楼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白树义

  采购人:北京市工贸技师学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李雪辉

  中标供应商: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街2号

  法定代表人:左宏平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4年4月12日。

  投诉事项:1.中标产品安防控制箱不能满足▲投标人提供安防控制箱整体设计图、设备装配图,以及带设备的安防控制箱清晰实例照片,涉嫌提供虚假材料;2.中标产品综合布线系统模块不能满足系统需具备的13项功能,涉嫌提供虚假材料;3.电信工程局公司没有电子信息人才能力提升工程培训基地资质,涉嫌提供虚假材料;4.中标产品网络配线实训装置没有配套教材及VR教学资源,涉嫌提供虚假材料;5.中标产品智能管理系统控制台不能满足▲6.本设备为一体化教学实训设备,仅对单个配置响应无效,必须整体响应,投标人须提供整体设备彩页,涉嫌提供虚假材料;6.中标产品视频监控系统实训装置不能满足2.视频监控系统实训装置为技能训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一体化教学实训设备,投标人需提供整体产品照片或整体设备彩页,涉嫌提供虚假材料;7.中标产品视频监控系统实训装置没有配套教材及多项相关内容,涉嫌提供虚假材料;8.中标产品视频监控系统实训装置没有配套教学活动资源;9.中标产品数字可视对讲系统实训装置不能满足▲10、智能可视对讲系统实训装置为实训室技能训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一体化教学实训设备,投标人需提供整体产品照片或整体设备彩页,涉嫌提供虚假材料;10.中标产品数字可视对讲系统实训装置不能满足▲11、为保证理论教学与实训操作统一性,产品需配套有以本产品为平台开发的可视对讲教学材料、教学课件,涉嫌提供虚假材料;11.中标产品智能报警系统实训装置不能满足采购需求要求的不少于7个单元的教学活动资源,涉嫌提供虚假材料;12.中标产品校园环境智能巡检机器人不能满足采购需求要求的“图文演示:以教学方式演示服务机器人智能巡检功能”;13.电信工程局公司没有机器人一体化课改的教学经验,无法为采购人提供一体化教学培训服务;14.评标过程不公正,评标专家未按照事实进行评审;15.质疑答复没有按照事实进行回复。

  2024年5月15日,我局收到投诉人递交的关于(教育教学改善)楼宇自动控制设备安装与维护专业实训室建设的投诉材料。经审查,该项目符合受理条件,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予以受理。于2024年5月23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等材料。

  我局于2024年6月24日、26日向代理机构、浙江海控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2024年8月19日收到代理机构、浙江海控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回函及相关反馈材料;并于2024年7月12日向中国电子学会发出《协助调查函》,2024年7月31日收到中国电子学会回函及相关反馈材料;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4年6月24日至2024年8月19日、2024年7月12日至2024年7月31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间,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1.中标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投诉事项1、2、4、5、6、7、8、9、10、11、12、13、14、15的投诉。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