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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行政裁决结果公告(京财采裁字(2024)第21号)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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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11000024210200076601-XM001

  二、项目名称:运动场翻新改造工程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天润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西路66号院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李改明

  被投诉人1:北京铁路电气化学校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文化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吕轮超

  被投诉人2:北京北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11号创业大厦326室

  法定代表人:白海英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4年4月26日。

  投诉事项:本项目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及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计划及采购意向。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并未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招标公告,也没有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2024年5月16日,我局收到北京天润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北京铁路电气化学校运动场翻新改造工程项目(项目编号:11000024210200076601-XM001)的投诉材料。经审查,本起投诉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我局予以受理。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向被投诉人1北京铁路电气化学校、被投诉人2北京北粤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举证通知书等材料。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向被投诉人2和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送《协助调查函》,2024年7月8日,我局收到被投诉人2提交的反馈材料,7月11日收到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反馈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4年6月26日至2024年7月 11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本项目工程实施内容不涉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本项目之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适用法律错误,信息发布媒体亦不符合规定。现已改正并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重新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

  我局认为,鉴于本项目公开招标程序已经终止,并重新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7月11日作出京财采裁字(2024)第21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