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等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2021年道路交通信号灯专用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期)信号机及监测设备采购部分(1)(项目编号:PXM2021_007102_000039-JH005-XM001)投诉案作出的行政裁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一期27号楼B座201号
被投诉人:华采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6号楼1518室
采购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1号
相关供应商:紫光路安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望园西里20号楼三层302房间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紫光路安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关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规定,其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邀请 二、关于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的规定,因此其不应通过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不可参与到最终评标环节,更不可被定为中标供应商。
投诉请求: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并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于2021年11月9日向我局投诉,经过补正,我局于2021年11月15日予以受理,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征求了相关当事人的意见。2021年11月25日,我局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发出《协助调查函》。2021年12月16日,我局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相关反馈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11月25日至2021年12月16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我局于2022年1月6日依法作出京财采裁字(2021)第45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决定书。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我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驳回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