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等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特色高水平骨干专业建设-护理系教学资源建设项目(项目编号:ZYDS-202107-02)投诉案作出的行政裁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米斯蒂卡影视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兴)旧桥路1号院5号楼-1层-102A-57
被投诉人1:中赢鼎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江米店街2号院5号楼24层2414
被投诉人2:北京卫生职业学院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东路128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中宸维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城园16号楼14层2-1517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称:1.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三条《评分标准细则》中的商务部分企业资质“投标人具有网络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书”。将此证书作为企业资质评分内容与本项目招标内容不相符,毫无关联性。2.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三条《评分标准细则》中的商务部分企业资质“投标人具有网络教学平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具有严重的唯一性、指向性、排他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3.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三条《评分标准细则》中的商务部分企业资质“投标人具有移动学习平台(移动端安卓版、移动端IOS版)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具有严重的唯一性、指向性、排他性。请求:对当前项目招标结果进行废标处理,去除掉质疑函中所质疑的三条内容指标重新开展项目招投标活动。为此,于2021年8月2日向我局投诉,我局予以受理,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征求了相关当事人的意见。2021年9月7日和13日,我局分别向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等单位发出《协助调查函》并陆续收到回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自协助调查通知发出之日至我局收到相关反馈文书或材料之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我局于2021年9月29日依法作出京财采裁字(2021)第21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决定书。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驳回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