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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行政裁决结果公告(2021年第13号)

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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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等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北京市环境卫生涉外服务中心购置垃圾生产作业车辆垃圾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CTA-2021-058)投诉案作出的行政裁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随州中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随州市交通大道K155号(湖北五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院内办公楼2楼214号)

  被投诉人1:北京市环境卫生涉外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大望京村

  被投诉人2:北京中诚天安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村185号2号楼一层107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称:1.我司对招标代理公司的“对以往业绩合同提供原件备查”的回复不满,特提出投诉。2.招标文件中对确定中标人的原则、授标前资格重新审查的要求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的规定,存在擅自改变评审结果,损害投标人利益的风险。我司对招标代理公司的回复不满,特提出投诉。3.招标文件第八章技术要求的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有且仅有一个,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我司对于招标代理公司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回复不满,特提出投诉。4.招标代理公司对于招标文件评审内容中定义的相似项目业绩的答复,我公司不满,特提出投诉。5.招标代理公司对于评审内容的调整,我公司不满,特提出投诉。在请求部分,投诉人针对投诉事项1-5分别提出了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为此,于2021年6月1日向我局投诉,我局予以受理,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征求了相关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我局于2021年7月9日依法作出京财采裁字(2021)第13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决定书。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1.驳回投诉事项1、2、3、5;

  2.投诉事项4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