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英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14层14-02
被投诉人1: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8层810
被投诉人2: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东路12号
相关供应商:江苏金智教育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天元西路59号南京科亚科技创业园一号楼10、11、12层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称:1.招标文件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投标人通过相关认证情况(分值0-6)中的“具有ITSS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rvice Standard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能力一级资质证书的得6分、二级资质证书的得5分、三级资质证书的得4分、四级资质证书的得3分、不具备资质证书或其他不得分(需提供扫描件(或官方网站截图)加盖单位公章)”,存在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和公正原则,对投标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嫌疑;2.投标人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情况中的“考察投标人自有知识产权涉及教务管理系统、智慧课堂系统、运行监控与分析软件、学生学业监测平台、服务系统、学分管理系统、质量监评管理系统软件、信息化协同平台软件、学生课堂监测软件、实验教学管理软件的情况,上述十项全部满足的,得10分,缺1项扣1分,最低得0分。要求提供与上述自有知识产权涉及内容用途一致或相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产品名称与证书名称可不必完全一致)作为得分依据”,存在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和公正原则,存在倾向性和排他性。请求修改招标文件中的倾向性和排他性条款。为此,于2020年7月23日向我局投诉,经审查,本起投诉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我局予以受理,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征求了相关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我局于2020年9月3日依法作出京财采投字(2020)第23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