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等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餐饮服务项目(招标编号:BJJF-2018-1117)”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金丰餐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9号中关村海关办公楼二层
被投诉人1:北京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
被投诉人2: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90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得利兴斯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东马坊村366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认为:1.中标方北京得利兴斯食品有限公司本身不具备承接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餐饮服务的能力,标书配置人员与实际进场人员严重不符。2. 北京得利兴斯食品有限公司实际进场人员当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投诉人的在职员工。请求:1.取消北京得利兴斯食品有限公司中标资格。2.入围投标公司进行再次公平竞标。3.对北京得利兴斯食品有限公司违法违规问题予以处理。为此,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予以受理,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征求了相关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本机关于2018年11月6日依法作出京财采投字(2018)第33号投诉处理决定书。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金丰餐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9号中关村海关办公楼二层
被投诉人1:北京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
被投诉人2: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90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得利兴斯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东马坊村366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认为:1.中标方北京得利兴斯食品有限公司本身不具备承接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餐饮服务的能力,标书配置人员与实际进场人员严重不符。2. 北京得利兴斯食品有限公司实际进场人员当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投诉人的在职员工。请求:1.取消北京得利兴斯食品有限公司中标资格。2.入围投标公司进行再次公平竞标。3.对北京得利兴斯食品有限公司违法违规问题予以处理。为此,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予以受理,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征求了相关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本机关于2018年11月6日依法作出京财采投字(2018)第33号投诉处理决定书。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