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等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2018年DNA试剂耗材料采购项目(招标编号:1801-HXTC-IQ1001)”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京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金马工业区达盛路5号华懋控股北区3楼
被投诉人1:北京宏信天诚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2号中国铝业大厦6层602
被投诉人2:北京市公安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认为:试剂供应商通用要求:*对于所有进口产品供应商必须提供制造(生产)商出具的书面销售授权证明材料。该条款是对国产试剂明显的歧视和排斥,是采购人给予美国Thermo Fisher Scientific(ABI)公司垄断市场的权利,依据评标要求:不能满足“技术规格及要求”中星号“*”指标的,应予废标;该条款使该次采购活动变相成为单一来源采购。请求取消对新上市试剂盒产品的排斥和差别待遇{试剂供应商通用要求:*对于所有进口产品中(上样缓冲液、分离胶、毛细管配套ABI测序仪使用,DNA纯化试剂盒)供应商必须提供制造(生产)商出具的书面销售授权证明材料}的条款。为此,于2018年2月6日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本起投诉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本机关予以受理,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征求了相关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本机关于2018年3月22日依法作出京财采投字(2018)第2号投诉处理决定书。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