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等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联合大学基于工业4.0的微型智慧工厂综合实验与研究平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 :HCZB-2017-ZB732)”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深圳市元创兴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光前工业区20栋8楼A区
被投诉人:北京华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6号楼1518号
采购人:北京联合大学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97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利盛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75号1906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认为:1.中标人未提交纸质版实验指导书及编程范例和同类项目实物视频。2.中标人以及其制造商“塔普翊海(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均不具有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自动化立体仓库控制软件、机器视觉教学实验软件、智能制造调度控制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3.中标人不具有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条硬件技术要求1.6项自动化立体仓库控制软件”所要求提供的软件著作权证书。4.中标人所投产品不具备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条硬件技术要求3.15智能制造调度控制系统”所要求的与MES系统进行无缝对接复杂的功能性。5.中标人不具有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条硬件技术要求3.16机器视觉教学实验软件”所要求提供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中标公司所投产品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6.中标人不具有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条硬件技术要求6.8生产制造执行系统”所要求的可实现与智能制造调度控制系统进行无缝对接,中标公司所投产品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请求依法解除供应商北京利盛丰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为此,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予以受理,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征求了相关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本机关于2018年1月19日依法作出京财采投字(2017)第47号投诉处理决定书。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