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等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2017促进高校内涵发展定额-信息化建设-2017年数据中心运行及全院桌面操作系统与办公应用软件部署(正版化)建设项目(二次)(项目编号:CEITCL-BJ19-1706070-02/03)第二包:全院桌面操作系统与办公应用软件正版化部署”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环宇通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E座1008室
被投诉人1:北京财贸职业学院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北关大街88号
被投诉人2: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滨河路1号航天信息大厦811室
相关供应商1:北京中天瑞合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51号院7号楼2层45室
相关供应商2:中创泰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南新园西路6号香榭舍19B7
相关供应商3:北京友邦佳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体院西路甲2号H座216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认为:1. 中创泰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报价为106000元,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 北京友邦佳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创泰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主动放弃演示,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3.临时修改演示时间,无法对技术参数进行现场验证。4.评审委员会没有严格依照招标文件案例要求标准进行案例评分。请求取消北京友邦佳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创泰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资格,取消北京中天瑞合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对北京中天瑞合科技有限公司伪造案例的行为进行处罚。为此,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本起投诉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本机关予以受理,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征求了相关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本机关于2017年9月22日依法作出京财采投字(2017)第25号投诉处理决定书。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案中对于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指标和分值均未量化,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没有评判的标准,使评标结果缺乏公平、公正性,采购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