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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17年第2号)

2017-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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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改善办学保障条件—设备购置—教学及演奏级三角钢琴购置(新竣工配套)(专业教学级三角钢琴)项目”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五洲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65号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总公司七层

  被投诉人: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直门外大街6号

  采购人:中国音乐学院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翔路甲1号

  相关供应商: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16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认为:投诉人的投标产品无论是品牌知名度、历史、质量、各项技术指标等都不输于中标人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提供的产品,且投标价格比中标人低了约21.8%。请求重新组织评标。为此,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京财采投(2016)第28号《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受理审查告知书》。2016年12月8日,投诉人再次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本机关正式受理,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征求了相关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本机关于2017年1月6日依法作出京财采投(2016)第33号投诉处理决定书。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