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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16年第17号)

201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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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市公安局808工程智能化系统项目通信子系统政府采购项目”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2号楼318室

  被投诉人: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玉林西路45号腾飞大厦

  采购人:北京市公安局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

  相关供应商一:北京赛迪时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6号赛迪大厦11层

  相关供应商二:北京东华合创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3号楼11层1102

  相关供应商三: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环保科技示范园地锦路7号院5号楼

  相关供应商四:长城计算机软件与系统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甲1号楼17-19层

  相关供应商五:华迪计算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甲18号航天信息园西区三层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认为:通过资格预审的六家投标人的涉密资质是有效的,被投诉人判定一家投标人的涉密资质无效是没有依据的;原评标委员会专家对招投标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新颁布的规定产生的新问题不具备法律、法规专业评审资格,复议的组织形式和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请求:1.撤销被投诉人作出的《北京市公安局808工程智能化系统项目通信子系统政府采购项目废标公告》;2.对被投诉人的工作方式提出投诉。为此,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京财采投(2016)第19号《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受理审查告知书》。2016年10月24日再次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本机关正式受理,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征求了相关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本机关于2016年11月22日依法作出京财采投(2016)第22号投诉处理决定书。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