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网络设备购置与安装、服务器虚拟化及移动应用平台建设政府采购项目第二包”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正群欣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A座1910室
被投诉人: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玉林西路45号腾飞大厦
采购人: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南里1号
相关供应商:曙光信息产业(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36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认为:1.关于存储产品,采购人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要求为蓝海品牌,此需求目的是与采购人现有的蓝海品牌存储进行平滑接入升级。据投诉人了解,中标方曙光信息产业(北京)有限公司所投的曙光存储产品不能与采购人原有蓝海品牌存储进行平滑接入。两套完全不同的存储产品,管理软件,存储结构完全不同。采购人要求扩容和升级而不是取代原有存储产品。投诉人质疑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参数,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与采购人需求存在问题。2.关于虚拟化产品,采购人要求为VMware品牌产品,此需求目的是要与采购人现有的VMware品牌虚拟化产品进行统一管理,实现融合管理原服务器虚拟化平台,形成新旧平台一体化管理。据投诉人了解,相关供应商所投的曙光虚拟化产品不能与原VMware品牌虚拟化进行统一管理,也无法升级、兼容原虚拟化平台管理软件。投诉人质疑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参数,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与采购人需求存在问题。请求本项目废标。为此,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本机关正式受理,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征求了相关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本机关于2016年10月28日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京财采投[2016]第17号)。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