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行政裁决结果公告(京财采裁字〔2024〕第44号)

202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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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11000024210200081898-XM001

  二、项目名称:北京清华长庚医院护理员护工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市惠佳丰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41号-1至4层1单元商业502三层-1室

  被投诉人:北京中教仪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北一巷一号304室

  采购人:北京清华长庚医院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68号

  相关供应商:浙江三替护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96号3幢1412室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4年5月9日。

  投诉事项: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标供应商三替护理公司为超大规模企业,不符合投标要求。2.2021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32066号判决书判决三替护理公司因违规操作致人死亡,给医院带来重大损失金额高达100万余元,中标供应商三替护理公司存在信誉、技术能力、违规违法的情况,有重大服务风险,违反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条款。

  投诉人于2024年7月16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7月19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7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于7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受理后,本机关依法向有关单位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协助调查函等材料。经审查,认定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2月5日作出京财采裁字〔2024〕第44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成立,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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