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11000024210200082676-XM002
二、项目名称:清华长庚医院开办费一般设备类采购项目(病理科通风防护及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无锡莱姆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市滨湖区蠡园开发区吟白路1号研创大厦13楼1301
被投诉人1: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院1号楼6层(601-615室)、9层(903-915室)
被投诉人2:北京清华长庚医院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68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中航世纪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9号8层907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4年5月17日。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北京中航世纪公司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风速变送器”的品牌为“E+E”,该品牌为进口产品,属于投标无效情形;2.根据中标公告显示,北京中航世纪公司分项报价表中的制造商“河北神州保温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浒江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和“西门子自动化与驱动集团”为虚构企业,官网无法查询到与上述名称一致的企业,属于虚假应标行为;3.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函中没有告知供应商可以依法投诉的权利,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存在不合法、不合规行为。
投诉人于2024年6月13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024年6月19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7月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于2024年7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受理后,本机关依法向有关单位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协助调查函等材料。经审查,认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项依据。投诉事项3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2月9日作出京财采裁字〔2024〕第34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继续开展采购活动,驳回投诉事项1、2。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