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行政裁决结果公告(京财采裁字(2024)第50号)

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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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北京航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弘安路85号院7号楼1层西侧101-102室

  被投诉人1: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二条13号46幢三层301、302、303房间

  被投诉人2: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南三街211号院2号楼

  相关供应商:北京天枢通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社区服务中心210房间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北京市无人机集群森林防灭火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11000024210200089041-XM001

  采购人名称: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以下简称采购人)

  代理机构名称: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采购金额:5069.28万元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发布招标公告日期:2024年6月27日

  发布中标公告日期:2024年7月22日

  中标供应商:北京天枢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枢通达公司)

  三、投诉受理情况

  投诉人于2024年7月31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7月31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8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于8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

  四、投诉调查情况

  8月15日,本机关分别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中标供应商天枢通达公司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等材料。各方分别于8月15日收到。

  9月14日,本机关向代理机构发出《协助调查函》。10月16日,本机关向采购人发出《协助调查函》。10月29日,本机关向代理机构第二次发出《协助调查函》。11月18日,本机关收齐相关反馈材料。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协助调查、补正材料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间,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五、投诉事项及相关方答复

  投诉人称:代理机构以我公司提供的飞行批准文件中的“执行日期”已过期认定文件已失效,导致我公司未通过资格性审查,未能公平公正的参与竞标评审。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的北京相关地区的飞行批准文件,且出具“在本项目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保证取得本项目相关各区域的飞行批准文件”的承诺。我公司提供的3份飞行批准文件皆为中部战区空军参谋部航管处审批的有效文件,足以证明我公司具备获批空域的资格和能力。实际上,申请空域的前提是需要有相关的项目任务书,在任务基础上申请相关空域,不应将执行日期作为有效的评审标准。同时,招标文件中未对飞行批准文件的“执行日期”做出明确要求。此服务类项目技术门槛较低,价格应是主要考虑因素,我公司投标金额为3804万元,中标供应商天枢通达公司中标金额为5024.4万元,相差1220.4万元,我公司落标将造成财政资金的巨大浪费。

  采购人称:8月2日,我局已经与天枢通达公司签署了本项目的总合同。8月9日,昌平区园林局与天枢通达公司签署了分合同。接到投诉书后暂停了其他区园林局与天枢通达公司签订分合同。本项目未向天枢通达公司支付资金。

  代理机构称:本项目以“集中带量采购”方式购买服务,无人机巡护服务区域涉及广,采购总量较大,预算金额较高;技术要求较高,是全国首个以整个省域为对象的集群式无人机防火项目。本项目购买的无人机集群工作组服务具有特殊性,无人机飞行需遵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761号)有关规定,根据其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的,可以提出长期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将飞行计划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飞行批准文件的有效性对于确保飞行任务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非常重要,否则无法执行飞行任务。飞行批准文件中的“执行日期”是指允许执行飞行任务的起止日期。如果执行日期已经过期则文件不再有效,需向颁发批准文件的部门机构申请更新或延长文件的有效性。投诉人对“有效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的北京相关地区的飞行批准文件”的资格条件理解不透彻,投标文件中的飞行批准文件执行日期均已过期,在开评标当天飞行批准文件均已失效。

  六、本机关查明情况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一)《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邀请

  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2)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的北京相关地区的飞行批准文件,且出具“在本项目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保证取得本项目相关各区域的飞行批准文件”的承诺。

  (二)《招标文件》“第五章 采购需求”中“一、采购标的”包括“1. 采购标的 在全市部署10个无人机集群工作组,实现全天候的森林防火无人机集群服务,对北京市生态涵养区森林防火重点区域进行火情早期处理和巡查巡护,发生森林火情时,能够迅速赶到火场,开展集群式空中投弹灭火,控制并扑灭火情。”“2.1.具体内容 无人机集群工作组位置根据北京市生态涵养区分布以30分钟内到达指定区域的目标,全市共部署10组无人机集群工作组。开展我市生态涵养区的森林防火无人机集群火情早期处理、巡查巡护等工作。无人机集群每年飞行总时长不少于4240小时,配备320枚灭火弹。”“2.2每组无人机集群工作组主要由2辆指挥运输车、8架大载重集群式无人机、2架辅助侦察无人机、灭火弹、发电机组、中继站、图传模块、无人机控制站等组成。”“指挥运输车

  能够容纳4套大载重集群式无人机及1套辅助侦察无人机,不少于16枚灭火弹”。“大载重集群式无人机 载重重量≥50kg;配备不少于2枚灭火弹 满载航时时间≥30分钟”。“辅助侦察无人机 最大航时时间≥50分钟”,“无人机集群控制系统 实现对不少于10架无人机的起降、姿态控制、编队、任务执行等的控制”。“5.其他要求”,载明“供应商应保证中标后在项目服务期内每年申请有效的飞行批准文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供承诺)”。

  (三)公开招标公告显示,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06-28 至 2024-07-05 ,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4-07-19 09:30(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70号中科科仪院内6号楼3层多功能会议室。

  (四)《关于“北京市无人机集群森林防灭火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的论证》,专家对飞行批准文件条款等进行过论证,论证结论为:经论证,招标文件无歧视性或不合理条款,采购需求文件要求合理,能够满足采购人的使用要求,可正式发出。代理机构协助调查函情况说明,载明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设置符合项目需求。

  (五)评审报告载明,“八、评审记录”中“8、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北京航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飞行批准文件中的‘执行日期’已过期,文件已失效。”《资格性审查表》、《个人资格审查》和《资格审查汇总表》载明,投诉人在“飞行批准文件及承诺”一栏中,结论为“未通过”。《废标原因汇总表》显示,投诉人废标原因为“飞行批准文件中的‘执行日期’已过期,文件已失效”。

  (六)投诉人在投标时提交了三份飞行批文,批复单位为中部战区空军参谋部航管处;批复时间和对应飞行时间分别为2023.04-2023.09、2023.06-2023.12、2024.03-2024.06。同时,投诉人出具承诺书,承诺在本项目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保证取得本项目相关各区域的飞行批准文件。

  (七)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交的飞行批文,均有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执行日期至2024年12月31日的内容,且批复单位均为中部战区空军参谋部航管处。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的北京相关地区的飞行批准文件”的特定资格要求,投诉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三份飞行批准文件,相关文件所对应的“执行日期”在开标当天均已过期,处于失效状态。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查时认定投诉人提交的批准文件已失效,并做出投诉人不通过资格审查的结论并无不当,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同时,投诉人在投诉理由中提到的“申请空域的前提是需要有相关的项目任务书,在任务基础上申请相关空域,不应将执行日期作为有效的评审标准”问题,属于对招标文件的异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公开招标公告规定的获取招标文件日期是2024年6月28日至7月5日。投诉人最迟应当在7月17日前就招标文件内容提出质疑,该事由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质疑而投诉,属于无效投诉事由。

  综上,本机关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行政裁决,可在行政裁决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行政裁决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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