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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兴财采投[2017]第3号)

201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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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人:北京大安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东里8号院5-2-101

  法定代表人:张大伟

  代理人:刘东海

  电话:18001161956  010-62946565

  被投诉人:北京筑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澄名苑北区27号楼B座1512室

  联系人:孙女士

  联系方式:010-59486975

  被投诉人:北京市大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住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刘一村黄桂路8号

  联系人:尹保光

  联系方式:010-59486795

  2017年10月30日,我局受理投诉人对名称为“北京市大兴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察局购执法装备一批”,编号为ZYGC-170921项目的投诉书。受理后,我局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1.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没有对招标文件的标前质疑函做出回复或澄清,继续进行开标评标工作;2.招标文件自发布日期至开标日期仅七个工作日,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须提供有效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招标货物的名称和数量表备注中所要求的厂家授权书及服务承诺函,是给潜在投标人设置障碍,请求重新开标;3.该项目代理机构应为集中采购机构,非营利事业法人,但本次招标代理机构是社会代理公司。

  被投诉人称:1.2017年10月11日收到投诉人的质疑文件后,2017年10月18日电话通知投诉人领取质疑回函,并通过邮件、快递方式将书面回复发送至了投诉人;2.未给潜在投标人设置障碍。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未少于二十日,获取招标文件的要求中,未涉及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须提供“招标货物的名称和数量表备注中所要求的厂家授权书及服务承诺函”,要求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有相关法律依据;3.提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16-201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京财采购[2015]1974号》;4.投诉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符合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

  经审查,我局认为:

  投诉人对投诉事项1、2依法进行了质疑,系有效投诉。投诉人未对投诉事项3依法进行质疑,系无效投诉。

  1.投诉事项1,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没有对招标文件的标前质疑函做出回复或澄清,继续进行开标评标工作。经查,被投诉人于2017年10月17日对投诉人的质疑函做出回复,且质疑处理过程中并不强制要求暂停招投标。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2.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自发布日期至开标日期仅七个工作日,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须提供有效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招标货物的名称和数量表备注中所要求的厂家授权书及服务承诺函,是给潜在投标人设置障碍。招标文件发布日期至开标日期符合“不少于二十日”的法律规定。招标公告中未见“招标货物的名称和数量表备注中所要求的厂家授权书及服务承诺函”的要求。《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2015]3号)二(九),行贿犯罪记录应当作为招标的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评标专家入库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定、中标人推荐和确定、招标师注册等活动的重要依据。招标公告中“有效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质疑函、质疑函答复,被投诉人提交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评标报告等在案佐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北京大安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市大兴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察局购执法装备一批项目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财政局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

                                                                                                     2017年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