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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结果信息公告

202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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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按照《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部署,我市开展了2021年度政府采购监督评价工作,对市、区两级2019年度、2020年度部分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具体情况如下:

  一、整体情况

  本次监督评价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总体工作分为现场监督检查和资料审查两个环节,共涉及101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含1家自主申请参加监督评价的代理机构),201个政府采购项目,其中市级项目61个,区级项目140个。

  二、检查内容

  本次监督评价分为现场监督检查和资料审查两个环节。现场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评标场所情况(包括监控设备、场所构成等)、招投标档案管理等内容。资料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政府采购预算、采购文件编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评标过程、合同管理、履约验收等内容。

  三、发现主要问题

  经汇总分析本次监督评价中发现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组织管理不规范。具体包括:1.未按批复预算执行政府采购项目。2.违规采购进口产品;3.未按规定进行资格性审查;4.将资格条件前置到购买招标文件阶段,限制潜在供应商投标;5.采购文件售卖期不符合法律规定;6.采购人委托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未出具授权文件;7.未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8.评审委员会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方法进行独立评审;9.评审专家针对主观性评分项协商评分;10.评标结果确认不规范;11中标通知书不规范;12.未告知未中标供应商排序和得分;13.逾期退还投标供应商保证金;14.采购人逾期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5.违反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16.未按规定组织履约验收;17.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

  二是文件编制不规范。具体包括:1.招标文件未列明政府采购政策;2.采购文件内容前后不一致;3.采购需求设定未与采购项目相对应;4.采购文件设定的商务、技术、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5.采购文件未见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和证据留存的方式;6.评审因素量化指标未与采购需求相对应;7.将财务等规模条件设定为评审因素;8.采购需求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产品;9.以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加分条件;10.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三是信息公告发布不规范。具体包括:1.未按规定进行采购意向公开;2.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3.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四、处理处罚情况

  目前正在开展后续处理处罚工作,已向涉及整改问题的12家采购人及53家代理机构分别发送《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结果的函》、《责令整改通知书》;涉及行政处罚的相关单位,履行处罚程序,2022年已发布12份《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