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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原公告项目名称: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现项目名称: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人: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
采购人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城关南大街15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69315220
采购品目:A


代理机构:华融东创(北京)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308号顺和商务写字楼4层A406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63802099

 

更正日期:2017-07-03 00:00:00
更正内容:更正理由: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及投标商领取招标文件须提供的材料变更 原招标公告中: 一、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具有检察机关开具的有效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或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被省部级以上政府机关处理的违法处罚记录承诺书; (7)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 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8)具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9) 具有所投标货物具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 (10)所投货物的制造厂商与经销厂商具有《辐射安全许可证》;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投标商领取招标文件须提供: 获取招标文件须由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项目经理本人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现场审查(原件现场审查后归还,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并装订成册招标公司留存),如投标人无法提供完整的资格审查材料,招标方有权拒绝出售招标文件。 1. 营业执照副本或“三证合一”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提供“三证合一”执照此项可不提供); 2. 税务登记证副本(提供“三证合一”执照此项可不提供); 3. 参加本次招标项目近半年内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入账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4. 参加本次招标项目近半年内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款入账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5. 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7. 所投标货物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 8. 所投标货物的制造厂商与经销厂商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现变更为: 一、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具有检察机关开具的有效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或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被省部级以上政府机关处理的违法处罚记录承诺书; (7)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 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8)具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9) 具有所投标货物具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投标商领取招标文件须提供: 获取招标文件须由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项目经理本人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现场审查(原件现场审查后归还,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并装订成册招标公司留存),如投标人无法提供完整的资格审查材料,招标方有权拒绝出售招标文件。 1. 营业执照副本或“三证合一”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提供“三证合一”执照此项可不提供); 2. 税务登记证副本(提供“三证合一”执照此项可不提供); 3. 参加本次招标项目近半年内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入账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4. 参加本次招标项目近半年内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款入账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5. 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7. 所投标货物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 其它内容不变。

项目联系人:刘坤、钟昊
项目联系电话:63802099
其它补充事宜:无

 

                                                  华融东创(北京)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2017-07-03 16:32:09

U0201707037914005996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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