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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修订)》的解读

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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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和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对原《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京财综〔2019〕1554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并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一、《办法(修订)》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近日,财政部出台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硬化制度约束,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对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和目录、合同管理和绩效管理等内容都进行了明确和完善。

  为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修订)》。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修订内容

  (一)“总则”中增加了政策依据:主要是增加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

  (二)修改完善了政府购买服务定义概念: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三)调整了购买主体范围: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以下机关和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民主党派的各级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机关。

  (四)扩充了承接主体范围: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增加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备条件的个人”三类承接主体。

  (五)修订了负面清单内容:下列事项明确不应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六)新增了向个人购买服务的要求: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七)新增了合同管理相关要求: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依法予以公告。

  (八)新增了承接主体在预算执行中的财务要求: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台账,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购买主体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

  (九)新增了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条款: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方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新增了涉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要求:涉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修订情况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