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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计生委购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商业保险服务项目

201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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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背景

  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2008年,原市卫生局联合市财政局在全国率先印发了《北京市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病例补偿办法(试行)》,并完成了办法出台前VAPP病例补偿费用的核清给付(清理历史遗留问题)。2012年,在脊灰病例补偿工作的基础上,北京又在全国率先印发了《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全面开展第一类疫苗接种后异常反应的补偿工作。

  通过几年摸索,虽然北京市异常反应补偿工作已全面进入法制化,但补偿周期长、涉及环节多、一次性给付、补偿金等距患者需求仍有差距,且卫生部门多数信访问题往往涉及民政、教育、残联等政策,沟通不畅。特别是对于致残、致病程度较高的病例补偿工作实施尤为艰难,北京多数区均发生过患儿家长信访上访事件,市、区两级综治部门也已将患儿家长上访信访事件列入节假日期间重点应对内容。因异常反应引发的群访事件已成为国家卫生计生委信访处重点工作内容之一。社会负面效应日益突出,对免疫规划实施影响日益严重,政府压力加大。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2014〕19号)中提出的“鼓励和推进地方通过商业保险解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问题”的文件精神,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号)中创新医疗卫生治理体制的工作要求和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并发挥第三方保险在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探索了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中全程引入商业保险补偿机制。

  二、项目实施

  (一)购买目标

  旨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减轻异常反应病例特别是重症病例的家庭负担,探索采用市场化运行方式,完善政府、社会、企业、家庭责任风险共担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维护社会稳定。

  (二)购买内容

  市卫生计生委自2012年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健康北京分公司)签订委托保险核算协议。我们为了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文件要求,提出引入商业保险补偿的想法后,2014年1月16日再次与人保健康北京分公司签属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改革课题”研究的委托协议开始,双方成立成立专门研究团队,从对国际、国内经验进行了分析整理,到对既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诊断及补偿金额等相关数据的收集;从对各基层接种单位进行问卷、访谈,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及世界卫生组织的专家进行专题研讨,经过反复研究、磋商,基本确定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引入商业保险的服务模式。

  北京市按照现行有效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建立基本的风险保障,针对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补偿,承担投保年度内申请异常反应补偿案例的保险责任。

  (三)购买方式

  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要求,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实施的购买,2015年11月11日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严格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4〕34号)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承保异常反应保险的保险公司,确保服务商遴选环节公平、公开、公正。同时,为确保政策执行稳定性,以及降低行政成本,合理确定保险公司承保周期,以3年为一个周期重新进行政府采购。

  在评标过程中,充分考量了个公司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政策的深入理解、专业的组织架构、合理的运营流程设计、适合政策的保障责任设置、合理的保费定价情况,最终人保健康北京分公司中标,服务期3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合同金额1100万元人民币。

  (四)责权分工

  政府借助保险机制,以合同方式事前明示为受种者所购买的保险责任,同时监督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约定履行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则依据保险合同介入补偿全流程,第一时间把补偿案例乃至争议的解决导向公正合法的商业化保险机制,即使发生争议,也可以依据司法程序解决。

  (五)具体做法

  1.在《补偿办法》规定基础上增加了疾病身故保险金、遗体转运费和“报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3年内的医疗费用”(该费用可实时报销),整体保险补偿标准略高于原行政补偿标准。并明确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给付保险金,提高了补偿效率。

  2.与承保公司约定“在采购期限内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受种者,保险人亦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既解决了引入保险机制前的历史遗留案件,又避免了引入保险机制后因更换保险公司可能出现的异常反应病例补偿空白期。有效地维护了既往未申领补偿病例的群众权益,也保证了政策前后衔接和有效延续。

  3.要求保险机构强化服务功能,开通24小时客服热线、组建20多人多学科专业服务团队,提供从报案、受理、协助诊断鉴定和损害程度评级、理赔到帮扶和救济政策咨询等全流程服务。同时开发全流程的追踪平台,实现所有案件的全流程追踪。

  4.组织12320梳理既往累积的群众问题,精选保险政策问答50题,制作接种人员案头提示卡,组织卫生计生委、疾控中心、医学会及免疫门诊、保险公司开展多轮专题培训,强化过程管理和关键环节控制,有针对性地开展多层级培训和指导。

  (六)监督反馈

  1.要求保险公司针对此项目制定完善的运营流程和信息平台,整体项目的运行需严格按照保险监管机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如有违规,各级保险监管部门会追究保险公司责任。

  2.要求保险公司定期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并通过全程跟踪的方式,采集各区卫生计生委、市疾控中心异常反应相关信息,对项目整体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方案。

  三、项目成果

  自2016年1月1日实施保险补偿机制以来,保险公司共接听并解答咨询电话近2000件,接报案78件,极大地分担了原行政和业务机构的咨询和宣导工作;与16区卫生计生委、市区疾控中心和医学会建立联系机制,保证信息、资料及时沟通,搭建专属电子化追踪平台,实现异常反应补偿案件的全程追踪,提高了诊断鉴定效率、缩短了补偿金发放周期;搜集整理市区民政、残联、红会、教委、财政等最新帮扶政策,建立“帮扶政策”文件库(已有各类文件300余件)对重症病例提供政策疏导,减少社会摩擦,发挥“社会润滑器”作用。实施商业保险机制以来,共计完成补偿案件25件,其中历史遗留案件14件,整体补偿额度较原来提高2.05%,均无上访信访事件发生。

  北京市在推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中全程引入商业保险补偿机制过程中,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异常反应认定主体责任、具体认定程序、专业电子化追踪系统和不同情况下补偿金额精算、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方案等方面,将政府、市场、机构、个人的责、权、利进行了很好地划分,有效解决了政府集“裁判员”、“运动员”于一身的地位,实现了政府在公共卫生领域和行政补偿领域的一种体制机制创新,提升了人民群众的保障水平和满意度,发挥了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转变了获取公共卫生补偿的理念和行为模式,构建了“多层次、全覆盖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多维度保障体系”。

  四、思考与建议

  在计划免疫异常反应中引入保险补偿机制,开创了政府在公共卫生领域和行政补偿领域的一种体制机制创新,提升了人民群众的保障水平和满意度,发挥了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转变了获取补偿的理念和行为模式。对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方式,缓解社会矛盾均起到了良好的作用。项目运行2年以来,无上访信访事件发生,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的高度肯定。2016年4月,国务院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做出修订,明确了国家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年和2017年先后两次召开全国疫苗保险工作推进会。明确提出各省市要尽早尽好完善保险补偿机制,力争2020年实现疫苗保险全覆盖。

  保险作为一种风险控制手段有“社会稳定器”之称,能辅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增强财政预算的透明性和稳定性,提高补偿处理效率,在辅以个人购买补充保险,能构建“政府+个人”的新型风险防护体系。实现保险机制与原有的管理模式的有机融合。

  在卫生计生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可以逐步融入以计划免疫异常反应保险补偿为代表的商业性健康保险工作机制,发挥保险机制的最大作用。如设立精神科医护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和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受害人保险制度,保护医护人员执业安全;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感染传染病的保险保障制度;设置献血不良反应险和输血意外险,为北京市的献血制度保驾护航。设立孕前期的保险制度,将可能孕育的先天性缺陷儿童纳入保险保障制度,营造社会和谐氛围。全面助力达成《健康北京2030》的各项目标。